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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求职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本案系因招聘求职场景中遭遇精准信息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人员李某某,对方以需缴纳培训费及保证金为由要求转账。张某某按指示进行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成员。诈骗分子通过电信网络获取张某某个人信息,利用屏幕共享功能伪造公司办公场景,诱导其进行转账操作,并通过线下接触获取更多敏感信息。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工作人员冒充行为,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转账系个人行为,且已通过电子数据固定程序保存相关记录,否认存在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屏幕共享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截图。仲裁员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是否存在伪造痕迹。经质证,被申请人未能说明李某某身份异常之处,亦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未尽到对员工身份的核实义务,且存在未明确告知费用性质的过错,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对剩余款项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处理规则,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关于经营者身份核验义务的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身份双重验证机制,求职者需警惕以培训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转账的行为。电子数据固定应同步保存原始载体,建议通过公证方式确保证据效力。对于存在线下接触的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断交易并报警处理。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