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诈骗老人网购款 法院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冒充领导诈骗老人网购款 法院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本案为一起网络购物诈骗纠纷,涉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为老年群体,通过线下街面接触被他人冒充公司领导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菜市场遇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陌生男子,对方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转账操作。诈骗分子以'紧急采购'为借口,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并提供支付验证码,导致约3.5万元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因张某某未及时联系公司核实情况,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事后报警但资金已被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转账系被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正常商业行为,否认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认为张某某未签订合同协议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警记录,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监控数据,认定诈骗分子通过线下接触获取信任,利用网络购物场景实施'碰瓷'式诈骗。公司未能出示与张某某存在真实业务关系的证据,且对冒充者身份未尽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诈骗行为成立,裁决追缴违法所得约3.5万元并赔偿张某某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1.《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3.《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应警惕'熟人诈骗',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后再进行任何转账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完善风险提示机制,建议开通转账验证功能。遭遇'碰瓷'式诈骗时,应第一时间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错过紧急止付时效。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交易,应留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以备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