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领导假币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假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诈骗,涉及电商平台投资理财项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参与投资理财时,被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号码以'内部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充值3.5万元。对方伪造领导身份,诱导其通过信用卡支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以'账户异常冻结'为借口拒不返还。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警方查明该账户实为第三方伪造,且交易过程中存在假币调包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领导身份被冒充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涉案账户非实名认证且无内部审批流程,认为应由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信用卡消费凭证及平台转账记录。公司虽质疑证据链完整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账户确系非实名使用,并确认假币调包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认定其未履行账户实名制管理义务,需赔偿张某某2.8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企业账户管理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核验及账户实名管理,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转账对象。发现诈骗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保留电子证据链。电商平台需完善风控系统,防止被用于非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