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用户遭遇电信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投资用户遭遇电信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因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约3.5万元后,接到自称公安人员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对方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并提供验证码,随后诱导其前往某商圈线下网点交付现金。期间,诈骗团伙通过多级资金拆分方式转移涉案款项,后经核实发现系虚构案件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协助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则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张某某主动提供验证码导致损失,双方对是否存在共谋及责任划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12次通话记录、银行流水及现场监控录像,发现诈骗分子使用公司注册的虚拟号码实施诈骗。公司虽提交了客服话术规范文件,但未能证明已履行充分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员当庭要求双方对资金流向进行电子数据鉴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安全告知义务,酌情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责令其承担6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客户信息保护义务,投资者需警惕'退款理赔'话术陷阱,遭遇屏幕共享要求时应立即终止操作。建议对可疑资金往来及时申请案件串并侦查,保留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