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被冒充银行人员骗转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银行人员骗转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某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借贷平台。本案系因张某某遭遇网络诈骗引发的财产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因生意周转压力,于某市某区街道遇到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男子。对方以'消灾解难'为由,通过QQ引导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无法登录,遂报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平台操作符合流程,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异常截图;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易合法性。仲裁员结合虚拟币交易特性及账户冻结证据进行综合研判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申请人财产损失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15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交往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高危人群应提高对'消灾'等话术的警惕性,网络交易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遭遇账户异常应第一时间冻结资金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