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兼职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兼职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求职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注册在外地的互联网企业,本案系因虚假招聘导致的财产损失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的企业主李某某。李某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宣称提供'金融数据录入'兼职工作,承诺日薪300元并定期发放。张某某按指示通过支付宝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作为'保证金',后发现公司账户频繁转账至境外,无法提现。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办公场所,且李某某在电话中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诱导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工作内容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转账行为属于资金托管,且已将部分款项用于'项目投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在3天内被转至多个境外账户。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合同,但无法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报告,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高回报兼职陷阱。涉及大额转账需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证据。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电子数据固定是维权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