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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网贷转账遭诈骗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网贷转账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陌生号码添加好友请求。对方以推荐高收益理财项目为名,诱导其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至指定账户,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资金流向。在转账过程中,诈骗分子伪造公司内部系统界面,使张某某误以为操作安全。资金到账后,对方以'账户异常冻结'为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察觉异常后报警,但已造成3.5万元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明知诈骗仍提供虚假信息诱导转账,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接口,未参与资金流转,且张某某操作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对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网贷平台流水等电子证据进行质证。经技术鉴定,诈骗分子使用的通讯号码确属公司注册号码,但无法证明公司直接参与诈骗。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确认张某某提供的屏幕共享记录截取时间与转账时间吻合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尽到平台监管义务,需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70%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责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注册信息管理,防范被不法分子冒用。求职者需警惕'高收益理财'等话术陷阱,转账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电子证据需通过专业机构鉴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建议保存通讯记录时同步截图并保留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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