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虚假招聘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虚假招聘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网络兼职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以'网络购物返利'为由招聘兼职。张某某按指示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后,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账户,后发现该APP系伪造。实际该公司并无此类业务,员工李某等人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兼职项目骗取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虚假交易,且已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交易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APP截图等电子证据,确认公司员工李某使用伪造身份信息诱导张某某转账。公司未能提供实际交易凭证,且对屏幕共享过程存在矛盾陈述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招聘项目、伪造金融机构身份等欺诈行为,裁决返还全部诈骗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招聘中要求预付费用或屏幕共享的行为,应留存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身份或伪造场景实施诈骗,劳动者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