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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诈骗团伙骗取用户3.5万元投资款

【标题】教育培训诈骗团伙骗取用户3.5万元投资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教育培训服务引发的民事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对方声称可代办稀缺职业资格证书。张某某缴纳3.5万元培训费用后,被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用于平台注册。后发现该公司实际并无资质,所谓培训平台系虚假网站,且资金未用于承诺的证书办理,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资质构成诈骗,要求退还全款;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要求扣除已产生服务成本。双方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信息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及短信截图,要求公司提供平台运营数据。公司仅提交部分虚构的培训协议,无法说明资金流向。申请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经司法鉴定确认完整性,但关键平台后台数据因被删除无法调取。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资质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断裂,部分支持申请人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平台资质,避免泄露手机验证码。电子证据需保证完整性与真实性,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发现诈骗线索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