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诈骗3.5万元要求追回遭拒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诈骗3.5万元要求追回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曾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期间遭遇诈骗案由涉及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资金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后,被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配合办理征信修复业务。期间,公司人员以'公共服务办理'为由,诱导其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后以'假币调包'手法伪造银行流水,谎称可办理'征信修复'及'资金保释'。在收到首次2000元返款后,张某某发现公司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索要更多资金,遂要求终止合作,但公司已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系双方协商自愿行为,且已支付部分款项,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网贷提现记录、虚假银行流水截图及与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仅提供入职登记表,对关键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仲裁员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存在重大诈骗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套路,办理征信业务应通过正规渠道。遭遇资金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提供验证码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