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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银行诱导充值虚拟币被仲裁

【标题】企业主冒充银行诱导充值虚拟币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网络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约3.5万元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网购时添加某科技公司客服微信,对方谎称是银行工作人员,以提升信用额度为由推荐虚假APP。通过屏幕共享功能展示虚假资金流水,诱导张某某扫描二维码将3.5万元转入虚拟币通道。初期返还2000元后,以系统升级为由要求继续充值,后失联导致损失扩大。张某某提供通话记录、APP界面截图及监控视频证明诈骗过程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员工行为属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与资金流向凭证。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身份证明及业务授权文件,监控视频显示客服使用公司工作号进行诈骗沟通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确认3.5万元损失中2.8万元由公司先行赔付,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员工权限管理,警惕虚假金融业务诱导。个人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发现异常立即中断交易并保存证据。网络平台应强化实名认证与资金监管,防止虚拟币通道被滥用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