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通过社交平台冒充贷款专员,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上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为好友,对方谎称可提供高收益贷款项目。通过屏幕共享演示虚假投资平台后,诱导张某某在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并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多次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未授权员工进行贷款业务,且张某某未签订合同协议,否认存在债务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屏幕共享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提出电子数据真实性异议。经技术鉴定确认屏幕共享记录有效,仲裁委认定存在精准信息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20%损失,退回部分资金至指定账户。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1.警惕社交平台贷款骗局,核实对方身份;2.屏幕共享操作存在重大风险,切勿随意授权;3.电子数据固定是维权关键证据,建议及时保存聊天记录、操作截图等;4.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被利用从事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