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扫码收款员工获赔3.5万元
【标题】冒充公检法扫码收款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人员,因公司涉嫌诈骗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薪兼职'招聘信息,按指引添加企业财务人员微信后缴纳入职押金约3.5万元。4月初公司以'账户异常需补缴'为由,要求其通过二维码支付平台转账,期间冒充公检法人员伪造冻结通知,诱导张某某持续转账。5月公司突然失联,张某某发现资金流向境外账户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用工关系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被申请人辩称系正常业务往来,称张某某主动转账属于自愿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张某某手机支付记录及聊天记录,发现公司财务人员多次使用境外账户收款。经核实该公司无实际业务资质,且存在伪造公检法文书行为。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证明及资金使用明细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全部款项3.5万元并支付维权期间合理支出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行为;《劳动法》第18条无效劳动合同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入职缴费+账户冻结'新型诈骗套路,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跨境流转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劳动者支付与用工无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