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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员工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办理社保业务时收到陌生短信链接,点击后添加所谓'贷款专员'微信。对方谎称可办理高额信用卡贷款,诱导其下载虚假平台APP并绑定信用卡。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骗子以'验证资质'为由获取支付密码,导致约3.5万元资金被快速转出。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损失,公司辩称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且操作存在过错,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支付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报告。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无相关业务,未能说明员工操作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及诈骗案件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反诈警示义务,员工因轻信虚假平台导致损失,判令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0条、第1165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反诈培训,公众需警惕'公共服务+高额贷款'话术陷阱,遭遇屏幕共享诈骗应第一时间冻结账户并报警。电子数据固定技术在证明诈骗链条中发挥关键作用,建议安装国家反诈APP并开启支付风险提醒功能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