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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人员微信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微信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公司开展教育培训业务涉及资金往来,遭遇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证书代办'为名通过电商平台推广培训服务。张某某被公司财务人员李某以'银行审核员'身份联系,称需支付培训保证金方可办理证书。李某通过微信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诱导其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实为公司控制,且所谓'银行'未实际介入,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财务人员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且交易发生在工作期间,主张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子证据截图。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验证,确认消息发送主体与公司注册信息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失,财务人员伪造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039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冒充身份诈骗,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资质。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微信转账记录、聊天内容等电子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