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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征信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公共服务平台客服的陌生来电,称可帮助修复征信并提供'正规渠道'。对方诱导其下载伪造的官方APP,通过虚拟币转账方式支付约3.5万元服务费。后张某某发现该APP为诈骗平台,资金被快速转出至境外账户,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认为张某某擅自使用虚拟币支付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通过资金流向追踪确认款项已转入非法账户,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营销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服务项目、伪造官方信息的欺诈行为,判决返还张某某全部款项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共服务的虚假APP,核实资质时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企业不得利用伪造信息诱导客户进行虚拟币转账等高风险操作,个人应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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