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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骗3.5万元案件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骗3.5万元案件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该公司被指控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教育投资理财'为名诱导其参与虚假培训项目。在取得信任后,李某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并谎称需支付培训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但已错过银行紧急止付时限,造成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双方系正常商业合作,张某某主动转账属自愿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流水明细,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资料。仲裁员重点审查了通话记录中'安全账户'话术及转账过程的异常性,要求公司解释资金流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投资项目的诈骗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专业人士的诈骗手段,发现异常转账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证据链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