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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获赔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网络借贷退款理赔引发的诈骗纠纷,涉及微信转账及电子数据固定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商圈被自称公检法人员的陌生男子以'网络借贷需配合退款理赔'为由诱骗。对方通过伪造警官证骗取信任,要求其下载假冒官方APP并提供微信支付密码及验证码,声称需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受骗后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共计3.5万元,后发现系诈骗并报警。警方调取的电子数据显示,诈骗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伪造投资用户信息,通过电话持续施压诱导转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称与张某某存在真实借款关系,认为其自愿转账不应退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APP界面截图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转账用途说明,对诈骗事实的关联性提出质疑。仲裁员现场演示电子数据固定流程,确认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人员虚构借贷事实,通过伪造投资用户身份实施诈骗,被申请人作为第三方未尽到审核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民法典》第1122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场景中需警惕'退款理赔'话术陷阱,遇到要求提供验证码、下载不明APP等情况应立即终止操作。建议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进行身份核验,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需及时进行公证保全。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