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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及投资老师诈骗微信转账被仲裁

【标题】冒充公检法及投资老师诈骗微信转账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案由涉及投资理财诈骗及退款理赔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自称某市公安局的陌生号码通知,称其涉及一起经济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以'投资老师'身份诱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APP,谎称可协助办理'退款理赔'需缴纳3000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信息与正规金融系统不符,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回损失。公司辩称该财务人员为兼职人员,未签订合同协议,且交易通过微信完成脱离平台监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及投资老师进行诈骗的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认为该财务人员为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协议,应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APP界面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名单及否认管理责任的声明。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微信转账与虚构平台信息的关联性,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宣传及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退回应缴款项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以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建立员工对外沟通审批制度,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话术,电子转账记录应与平台数据同步存证,投资者应核实机构资质及交易渠道合法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