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用户遭冒充金融机构QQ诈骗
【标题】投资用户遭冒充金融机构QQ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自称某银行客服的账号,对方以网络借贷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提供验证码并进行屏幕共享。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对方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号实为诈骗分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该交易系个人行为,且未建立业务关联,认为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委结合证据链及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存在重大过错但证据链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退回约2.8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及金融机构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及业务真实性。建议完善电子交易留痕,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