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钱不还员工索赔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钱不还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涉及教育培训场景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兼职招聘广告应聘文职工作。面试时,企业主李某某以需缴纳培训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某谎称需配合调查,要求张某某多次转账共计8笔,累计金额达12万元。期间李某某冒充公检法人员进行线下接触,诱导张某某配合所谓'退款理赔'流程。至2024年6月,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已注销账户,所有转账记录均无法提现,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企业主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12万元;被申请人辩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培训协议,且已将部分资金用于项目运营。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诈骗故意及资金去向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转账凭证,审查了企业主李某某与张某某的聊天记录。被申请人未能出示任何培训协议或资金使用凭证,且公司注册地址为空置写字楼。仲裁员前往该公司登记地调查,发现已停止经营且无员工踪迹。庭审中企业主李某某未出庭应诉。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李某某虚构教育培训项目,通过虚假招聘实施诈骗,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求职者核实企业资质并保留转账凭证。遭遇资金冻结应立即报警,避免与诈骗分子进一步接触,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