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遭冒充老师诈骗被索要3.5万元费用
【标题】企业主遭冒充老师诈骗被索要3.5万元费用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教育培训场景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教育机构投资老师李某某的微信好友。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需缴纳培训保证金为由,通过涉事APP生成二维码要求转账。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扫码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已下架,且李某某实为冒充熟人身份的诈骗分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身份的李某某诈骗,要求返还费用;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参与交易且APP已下架无法核实真实性,主张交易风险应由个人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APP下架公告作为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结合电子数据完整性认定诈骗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李某某身份冒充行为,认定该笔转账系诈骗所得,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制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实名制义务
【分析启示】社交平台应加强实名认证审核,企业主需提高对冒充身份诈骗的防范意识,重要交易应通过多方验证,避免使用非正规渠道二维码收款,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