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投资理财场景中的征信修复骗局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结识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可修复征信为由,通过短信诱导其使用二维码向个人账户转账约3.5万元。在未签订正式合同情况下,李某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导致张某某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后发现系精准信息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公司则称仅提供旅游服务与转账无关,且李某系个人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诈骗行为存在间接责任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公司提交的旅游服务合同与平台交易记录。仲裁员重点核实了二维码收款主体与公司关联性,确认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的事实,同时指出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7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宣传陷阱,核实交易主体资质,发现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平台方需完善风险提示义务,用户应避免脱离正规渠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