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被诈骗,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电话,对方要求其通过微信向'安全账户'转账3.5万元。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操作,资金到账后被迅速转出。事后发现该账户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伪造,该公司未对异常账户进行及时封停,亦未建立有效身份核验机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已尽合理管理责任且诈骗行为系个人行为。双方对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及公司过错程度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网站截图及通话录音等证据。公司未能出示员工身份审核流程文件,对账户异常情况解释不充分。仲裁员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的70%,即约2.4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账户监管制度,对异常转账建立预警机制。遭遇类似诈骗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全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冻结涉案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