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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垫付3.5万元遭虚拟币诈骗追缴获支持

【标题】员工垫付3.5万元遭虚拟币诈骗追缴获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被申请人公司为虚构公共服务办理平台。本案系因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的追缴违法所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公共服务部门客服的李某。对方以办理业务需先垫付费用为由,诱导张某某向虚拟币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其操作权限,后以需缴纳'保证金'为名持续索要资金。直至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构平台资质、诱导转账等诈骗行为;被申请人辩称与张某某无劳动关系,且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业务办理,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婚恋平台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截图;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存在诈骗行为,依法启动违法所得追缴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需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申请人因诈骗产生的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平台诱导性骗局,涉及虚拟币转账应立即冻结账户。用人单位需加强员工反诈培训,对异常资金往来及时核查。公安机关与仲裁机构应建立联动机制,保障追缴程序顺利实施。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