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公司冒充投资导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公司冒充投资导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融培训课程后,被客服推荐所谓'投资导师'李某某。李某某以'内部资料'为诱饵,通过微信指导张某某在虚假APP进行虚拟币投资。初期返还2000元盈利后,以'项目升级需追加资金'为由诱导转账,累计骗取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金融牌照且APP无法登录后立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自主投资行为,客服仅提供培训服务,否认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转账记录、APP注册信息及电商平台交易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员依据《刑法》第266条认定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平台虚假身份诈骗,投资前务必核实资质。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本案中虚假投资APP与虚构导师身份构成完整诈骗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