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客服诱导扫码损失3.5万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客服诱导扫码损失3.5万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案由涉及电信诈骗及虚假APP诱导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的陌生来电,称其贷款审批已通过可提现3.5万元。对方诱导下载伪造公司标识的APP,通过伪造贷款合同和提现记录欺骗张某某扫码支付5000元手续费。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报警但错过止付窗口,损失扩大至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身份冒充,应承担诈骗责任;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收到款项,不构成民事赔偿前提。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存在冒充企业名义实施诈骗的客观证据,但无法完全证明公司直接参与犯罪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尽到平台审核义务,需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张某某损失1.0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平台审核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APP合规审查,个人需警惕陌生来电诱导下载不明应用。发现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报警,避免因延迟处置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