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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QQ冒充领导虚拟币诈骗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QQ冒充领导虚拟币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被申请人公司为科技类企业,双方因虚拟币交易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与某科技有限公司高层联系,对方以紧急项目为由要求其向指定账户转账虚拟币。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操作转账,合计约3.5万元。后发现收款账户异常无法提现,遂报警。公安机关查明该账户为伪造,诈骗分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领导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虚拟币资产;公司辩称交易系双方自愿,且未签订正式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账户异常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鉴定电子数据,确认聊天记录完整性,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账户异常说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遭遇电信诈骗,公司未尽审慎核实义务,判决公司承担70%责任并返还部分资金,剩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严格核实交易对方身份,避免轻信QQ等虚拟平台的紧急指令。建议对大额转账建立双重确认机制,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对于虚拟币交易,应优先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渠道,防止遭遇新型诈骗手段。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