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遇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遇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2024年5月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投资顾问岗位,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投资顾问职位,通过微信联系后被对方以'投资老师'身份诱导。诈骗分子声称可协助贷款审批通过,要求张某某下载涉案APP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期间通过微信多次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APP已下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系个人私下交易且已配合警方调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短信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认定诈骗行为与公司招聘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投资老师'等高收益承诺,核实企业资质避免陷入屏幕共享诈骗。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保留证据报案,切勿轻信脱离平台交易等话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