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屏幕共享诈骗兼职入职费
【标题】微信屏幕共享诈骗兼职入职费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居民,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平台运营企业,案由涉及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自称某公司高管的婚恋对象,对方以高薪兼职为诱饵要求下载涉案APP。入职流程中需缴纳3000元培训费,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后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将约3.5万元转入所谓投资项目。后APP因涉嫌诈骗被下架,张某某发现系骗局遂要求退款遭拒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精准诈骗导致损失,被申请人称系自主投资行为。双方对涉案APP是否具有诈骗性质、屏幕共享操作是否构成诈骗要件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APP下架公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信用卡消费明细,要求双方举证资金流向。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服务协议,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其多次要求开启屏幕共享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2000元,驳回其余退款请求。认定存在诱导性入职行为但投资决策具有自主性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对象诱导投资陷阱,保留通讯记录和资金流水证据。网络平台需审核资质,个人应核实企业信息后再进行资金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