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被冒充银行诱导虚拟币充值诈骗案

张某某被冒充银行诱导虚拟币充值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银行诱导虚拟币充值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男,32岁)因投资需求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纠纷,该公司涉嫌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客服的账号,对方以屏幕共享方式展示虚假金融平台界面,谎称需缴纳认证费用方可办理虚拟币投资业务。在对方诱导下,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场景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为诈骗专用账户,遂申请紧急止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精准信息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业务关系,且交易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自身无关,张某某提供的屏幕共享截图及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虚假身份诱导充值。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0日内退还张某某转账款项2.8万元,剩余部分因无法证明具体用途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条款,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管理办法》第12条,认定公司存在协助诈骗的过错责任。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虚拟币交易风险,凡涉及屏幕共享、要求预付费用的金融操作均应核实对方身份。建议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紧急止付。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