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征信修复骗局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征信修复骗局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该公司以征信修复为名骗取3.5万元款项。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好友,对方谎称可提供征信修复服务。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后,被要求点击链接提交账户验证码,随后发现购物账户被冻结。期间对方以'假币调包'为由引导其通过虚拟币通道操作,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真实交易且被申请人实施诈骗;被申请人抗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的网络服务协议,且已按约定提供征信修复服务,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社交平台对话截图,被申请人仅提供所谓'服务流程说明'。经审查,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交易真实性,且虚构的征信修复服务违反金融监管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虚构征信修复资质,通过虚拟币通道转移资金构成诈骗,裁决返还3.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征信修复业务需警惕资质造假,切勿轻信'账户冻结''假币调包'等诈骗话术,转账前应核实对方身份并保留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