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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因屏幕共享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因屏幕共享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公司则否认相关指控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时对方以高收益项目为诱饵,要求其通过手机屏幕共享操作对公账户转账。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将约3.5万元转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账户信息与公司实际登记不符。诈骗分子通过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实施诈骗,转账后迅速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已明确告知岗位职责,转账行为系员工自主操作,且未发现内部人员涉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招聘信息、通话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岗位说明书。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结合屏幕共享记录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到审核义务及虚假宣传责任,但因张某某未及时申请紧急止付导致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严格招聘审核机制,求职者需警惕高收益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对于涉及资金转账的事项,必须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身份,避免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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