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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购物诈骗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购物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链接进入某购物平台,被伪装成财务人员的骗子以征信异常为由诱导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其账户冻结,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并通过电话指导操作。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完成转账,事后发现系骗局,但已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公司辩称无法核实客服身份;张某某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已按流程处理但无法证明责任归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供客服培训记录。经质证,公司未能证明其平台存在系统漏洞或未履行提醒义务,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公司需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损失;张某某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被判定承担30%过错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赔偿)

【分析启示】网购需警惕征信修复骗局,保存所有沟通记录。平台应强化身份验证机制,用户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避免错过止付时限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