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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误信假币诈骗损失3.5万元未及时止付

【标题】老人误信假币诈骗损失3.5万元未及时止付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医疗养老诈骗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活动时遇到自称某科技公司财务的陌生人李某。对方以公司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在取得验证码后,李某称资金已到账,后张某某发现对方使用假币调包,且公司未收到款项。因错过支付宝紧急止付窗口期,损失未能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资金;公司辩称款项系张某某主动转账,与公司无关且已过止付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假币实物。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记录否认涉案,仲裁委通过比对通话内容与资金流向,认定存在身份冒充及财产损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民法典》第112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职人员诈骗,验证码等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发现假币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错过止付时限。单位应完善员工身份验证机制,防范冒名行为。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