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退款为名实施诈骗,案由涉及虚构平台及冒充贷款专员的欺诈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兼职时,被冒充贷款专员的人员以'可协助办理教育培训退款'为由诱导。对方声称需通过线下街面活动获取平台信息,后以'丢包分钱'方式骗取信任,最终通过微信转账向虚假教育培训平台支付约3.5万元所谓'理赔费用'。张某某在转账后发现平台信息异常,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平台、冒充专员的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虚假平台截图及招聘平台聊天记录。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身份核实证据及平台真实性证明,仲裁委认定其存在诱导性宣传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令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认定公司存在过错且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虚假承诺,核实平台资质后再进行转账操作。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凭证,注意止付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