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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公司岗位,遭遇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行为,要求返还被骗资金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公司招聘客服岗位信息,后被自称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以'需先缴纳租房保证金'为由诈骗。李某通过电信电话联系张某某,称因公司业务需要需办理特殊租房手续,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扫码支付约3.5万元定金。支付后,李某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验证身份,随后将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仲裁委申请追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已签订合同协议,认为张某某存在轻信他人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转账凭证、伪造的合同协议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名单。仲裁委认为李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但合同条款存在重大瑕疵,要求补充证据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30日内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款项因合同无效认定为不当得利需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身份管理,求职者应核实对方身份及合同条款,遇到要求屏幕共享、扫码付款等异常情况要保持警惕。对于资金流向追踪不力的诈骗行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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