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虚假投资平台诱导转账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虚假投资平台诱导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求职,应聘财务岗位。案由涉及网络诈骗,主要争议为公司是否需对员工被骗损失承担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财务专员,面试时被自称投资导师的工作人员以'贷款审批通过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下载伪造的金融APP。对方通过微信聊天伪造公司文件,声称可办理高收益理财业务,先后以'前期费用''系统升级费'等名义要求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期间曾返还1.2万元小额利息,后APP无法登录且对方失联。张某某虽保存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但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面试人员故意引导其参与诈骗;公司辩称未参与虚假投资活动,且员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双方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监控视频等证据,公司则提供内部培训记录证明已告知反诈政策。经技术鉴定,微信转账记录与虚假APP界面存在关联性,但因报案延迟导致部分证据时效性存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面试环节存在管理失职,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失效,酌情支持其2万元损失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用人单位应对用工管理承担责任,受害人需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岗位真实性,警惕以贷款审批为名的新型诈骗。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需及时公证,避免因证据灭失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