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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公司虚构安全账户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公司虚构安全账户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兼职招聘广告,称可在家进行网络购物刷单。入职后,公司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其缴纳3000元保证金,通过二维码收款。随后,公司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以涉嫌违法为由要求张某某继续充值入金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实际经营资质,遂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及虚假网站页面证据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被申请人称系员工个人行为且已提供兼职机会。双方对'安全账户'性质及公司是否存在诈骗故意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虚假网站截图及公司人员冒充公检法的对话截图。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入职协议及资金流向证明,且其注册信息显示为个体经营者。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身份、设置虚假资金账户等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认定其通过虚构公检法身份及安全账户实施诈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7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处理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以'安全账户'名义要求转账的高危骗局,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个体经营者应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冒充公检法等违法手段。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