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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领导微信诈骗3.5万元部分担责

【标题】学生被冒充领导微信诈骗3.5万元部分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因维修服务需求与公司对接时遭遇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为好友,对方冒充公司高管以'紧急维修项目'为由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诈骗分子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项目资料',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事后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对方实际为街头维修人员,资金流向显示转入第三方账户,但因报案延迟导致证据链受损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轻信陌生人导致损失,要求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称对方伪造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监控视频;公司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对方并非高管。经质证,仲裁委认定诈骗分子利用公司员工身份实施诈骗,但张某某未尽审慎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80%损失,追回部分资金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社交平台身份核实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遭遇资金异常流动应及时报警固定证据,企业需加强员工信息保护防止被冒用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