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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虚构证书代办诈骗3.5万元被追缴

【标题】冒充领导虚构证书代办诈骗3.5万元被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诈骗涉案金额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为好友,对方冒充公司领导声称可办理伪造的公共服务证书及征信修复业务。在取得信任后,要求张某某通过现金交付3.5万元费用,并提供虚假平台链接。后经核实,该平台已被下架,证书办理服务系虚构,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3.5万元;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联系并自愿转账,且已提供服务凭证,不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截图、虚假平台网页截屏及现金交付凭证,公司提供员工工作证及服务协议。经质证,仲裁委认定聊天记录存在伪造痕迹,现金交付缺乏银行流水佐证,且公司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因证据链不完整,张某某要求追缴的3.5万元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提高对冒充熟人诈骗的警惕,涉及公共服务办理的转账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建议保留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现金交易应留存第三方见证。对于虚构平台的诈骗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相关证据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