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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某科技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导致财产损失,案件涉及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公安部调查员'的陌生号码发送的消息,称其父母在某养老院账户存在异常,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张某某下载'安全验证APP'并转账至境外账户,谎称需缴纳保证金。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按指示将3.5万元现金交付给所谓'办案人员',后发现为诈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宣传义务导致被骗;被申请人辩称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且存在主动转账行为,公司无直接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及银行流水,发现对方使用伪造公检法标识。公司提交的内部培训记录显示近三年未开展反诈专项教育。仲裁员要求双方就'公司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举证,最终确认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张某某因未核实身份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2条企业防范义务要求。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反诈宣传机制,员工需提高身份核实意识。涉及跨境资金流转时应优先选择银行渠道,警惕所谓'保证金'等诈骗话术。建议完善内部通讯监管制度,防范员工被利用从事非法活动。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