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公司拒赔被驳回
【标题】员工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公司拒赔被驳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账号,对方以办理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对方身份造假,要求公司追回损失遭拒。公司称该账户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相关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告知义务导致被骗,公司则认为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提交员工培训记录证明尽到义务。双方对转账用途及公司责任边界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平台风险提示截图。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但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第1195条,裁决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支付约1.05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网络行为规范,对异常转账及时预警。个人遭遇诈骗需保留完整证据链,可通过报警与民事维权双重途径追偿。本案警示:用人单位需对工作场景中的网络风险承担审慎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