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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用户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在婚恋平台结识他人被诱导参与电信网络诈骗,2024年某月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至所谓'公检法'账户,后发现被骗向公司主张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自称警察的李某。对方以'涉案资金冻结'为由,要求其通过短信验证身份并转账3.5万元至'安全账户'。李某伪造警官证和案件编号,诱导张某某到线下网点办理'资金解冻'手续,期间通过屏幕共享功能操控其手机银行APP。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某银行账户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遂向公司主张赔偿,称其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冒充客服人员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婚恋平台用户资质,导致其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公司则认为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且签订合同协议,应自行承担损失。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公司是否具有过错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婚恋平台聊天记录、短信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合同有效,但无法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资金被快速转至境外账户,结合证人证言认定诈骗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未对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核查,导致张某某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义务,避免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个人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及时申请紧急止付措施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