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政府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政府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合同纠纷,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后遭遇资金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应聘后被要求缴纳征信修复保证金。公司员工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屏幕共享技术远程指导张某某操作虚假征信系统,谎称可修复征信记录并承诺返还资金。张某某按指示将约3.5万元现金交付至指定线下地点,后发现公司无资质且无法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资质,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被申请人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履行服务义务。争议焦点在于资金交付性质认定及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监控视频、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被申请人未能出示服务合同及资金流向证明,员工证言证实公司存在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行为。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情况,认定诈骗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申请人损失,共计约7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用工条件。被申请人虚构资质、伪造政府身份构成诈骗,申请人有权主张返还财产及赔偿。
【分析启示】警惕所谓征信修复骗局,核实企业资质时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屏幕共享诈骗时要及时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线下交付现金需确认对方身份。仲裁过程中电子数据固定和监控视频是关键证据,建议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沟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