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充值3.5万元案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充值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旅游出行兼职招聘信息,对方自称是金融机构合作单位。面试过程中,招聘人员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至指定账户,并声称后续会通过银行流水返现。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对方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双方为民事合同关系,张某某自愿垫付资金属于商业风险,且未签订书面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公司仅提供模糊的平台合作协议,无法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员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及证据链完整性,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返还全部被骗资金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结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虚构事实'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先垫付后返佣'等异常要求。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维权困难。对于脱离平台交易的转账行为,需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证明资金被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