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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银行诱导验证码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银行诱导验证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网络诈骗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案由涉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的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私信,称其征信异常需支付3.5万元修复费用。对方以'网络借贷场景'为由诱导其通过信用卡支付,并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转账2.8万元后,对方以'先返小利'为幌子要求继续操作,最终资金被转走。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未参与诈骗,且张某某作为财务人员应自行承担风险,双方就是否存在职务关联及过错划分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及资金流向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内部风控制度文件。仲裁委认定诈骗行为系个人实施,但公司未履行对员工金融安全的必要指导义务,存在管理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80%损失,要求其立即停止传播虚假征信修复信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信息处理者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风险培训,警惕利用'征信修复''资金分利'等话术实施的诈骗。个人需提高防诈意识,任何要求提供验证码的转账请求均需核实对方身份,遭遇诈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