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婚恋中冒充公检法骗学生贷款案

婚恋中冒充公检法骗学生贷款案

【标题】婚恋中冒充公检法骗学生贷款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教育培训名义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争议焦点系对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教育顾问的李某。李某谎称其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可协助办理'公检法认证'的教育培训资质,承诺通过贷款审批后可获取高额补贴。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信用卡支付2000元培训费,并被诱导添加微信进行'紧急止付'操作。6月15日,李某以'贷款审批未通过需补缴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扫码支付3.3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将钱款转至名为'教育基金专户'的第三方账户。后发现该公司无办学资质,遂报警处理。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虚构教育培训资质骗取贷款保证金;被申请人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存在过错。双方争议核心为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证实对方使用伪造公检法标识、虚构贷款审批流程。被申请人仅提供虚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证明实际履约能力。仲裁员结合《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48条,认定存在欺诈故意与损害后果。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认定其通过婚恋场景实施的'公检法诈骗'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民事赔偿责任仍需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民事行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需警惕职业诈骗,切勿轻信'公检法认证'等权威话术。面对'紧急止付'要求应立即终止操作,保留所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教育机构资质核查应通过官方渠道,避免陷入虚假培训骗局。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