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退费要求虚拟币转账被仲裁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退费要求虚拟币转账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退费纠纷申请仲裁,公司涉嫌通过虚构事实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教育培训项目为由,诱骗其缴纳培训费约3.5万元。公司要求通过二维码收款转入虚拟币通道,后以'平台限制'为由拒绝退还资金。期间财务人员冒充公司领导要求脱离原平台交易,导致张某某无法正常提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履行服务义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APP界面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培训服务实际履行的证明,对虚拟币通道操作细节无法合理解释。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存在明显虚构事实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退还张某某培训费用约3.5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