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公司征信修复诈骗未获支持
【标题】张某某遭遇某科技公司征信修复诈骗未获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因求职需求于2024年某月在电商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缴纳培训费用。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求职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以'征信修复专家'身份添加微信。对方称可帮助其解决征信问题,但需先支付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信用卡支付后仅获得一份电子合同,未实际接受任何培训服务。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遂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已提供合同且款项系双方自愿交易,否认存在虚构事实。双方对是否存在身份冒充及服务真实性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通话记录,发现对方使用专业术语诱导签约。但电子合同中未载明公司实际业务范围,且张某某未能提供培训服务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款项已到账,但未说明资金用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征信修复业务的欺诈行为,但因申请人未能完整举证服务未实际履行,酌情支持部分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欺诈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征信修复'等敏感业务宣传。涉及大额支付需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诈骗应及时向平台和公安机关反馈。